(2015)林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康安与被告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李平、华能西藏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康安,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李平,华能西藏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罗康安,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外来务工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委托代理人陈柯材,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周德成,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秦升,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平,男,汉族,系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华能林芝基地项目项目部经理,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华能西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刘兴国,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康安与被告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李平、华能西藏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罗康安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康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康安撤回对被告李平的起诉。审 判 长 赵焱烨代理审判员 陈金连代理审判员 杨 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禹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