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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李某某,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16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房屋过户,现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年3月16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