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汝刑初字第0040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峰峰、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0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豫AN7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S219线行驶至省道S219392KM(汝南县八里铺大桥北约一公里)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生于1957年9月15日)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被告人马某及时拨打110、120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2015年3月12日,李某某经抢救无效器官衰竭死亡。经汝南县公安局驻公交认定(2015)4117272015009-A号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马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计款67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马某的任何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汝南县公安局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事故现场堪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被害人住院病历、死亡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和来车先行。”之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后死亡的结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这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属过失犯罪,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亚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