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速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周大鹏与武汉御水华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大鹏,武汉御水华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速字第00185号原告:周大鹏。被告:武汉御水华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南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鲁子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翔,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周大鹏诉被告武汉御水华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鹏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大鹏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