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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苑东波与保定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东波,保定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273号原告苑东波。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688号。法定代表人张贺良,该局局长。原告苑东波要求确认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扣押原告出租车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俊华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