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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龙建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5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9月5日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到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发展路附近四次盗窃被害人晾晒的衣物,具体分述如下:2015年7月一天,被告人龙某某到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发展路5巷105房门口,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的睡衣1件,文胸2件;2015年7月一天,被告人龙某某到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发展横路1-1对面出租屋102房门口,盗窃被害人冯某某的文胸1件;2015年7月一天,被告人龙某某到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发展横路3巷110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文胸1件;2015年9月5日,被告人龙某某到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发展路9巷18号,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的文胸3件、内裤3件。被告人龙某某离开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龙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龙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有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梁某某、刘某某、程某某、冯某某的陈述、经辨认的作案现场、被盗衣物照片、南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不予价格鉴定的复函、被告人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龙某某亦当庭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本案的犯罪情节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伍敏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