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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汪国钧与郑春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钧,郑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汪国钧,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郑春青,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春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春青存款64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