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巨平,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938号申请人王巨平,男。被执行人李小平,男。本院在执行王巨平申请执行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9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志 田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智 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