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执恢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松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恢复执行2015执恢6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松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松日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恢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住址:广州市。负责人:谢宏儒,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赖杰雄,均为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广东松日电器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韶关市粤北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明庸,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松日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法定代表人:张帆,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执行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松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松日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02年8月5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02)穗中法执字第1362号。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偿还了1250万元,剩余欠款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2003年7月22日,本案[即(2002)穗中法执字第1362号]中止执行。2012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松日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4856781号、4856780号、4856778号、759436号、4856779号等五个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委托广东德众资产评估公司对上述五个注册商标进行评估。2013年7月30日,广东德众资产评估公司来函称本案上述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没有太大评估价值,决定对上述评估标的不再进行评估。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上述被查封的商标无实际价值,请求暂予不评估、拍卖;同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经执行并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的1250万元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恢字第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江锦权执行员  赵卓丰执行员  冯赛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叶碧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