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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衍成与郑培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衍成,郑培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李衍成,男,住武夷山市区。委托代理人周盛荣,武夷山市武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培旺,男,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衍成与被告郑培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衍成于2015年11月3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衍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衍成负担。审判员 何 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梦苑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