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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派氪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派氪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开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渡江南路299号3-1147。法定代表人蔡治华,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新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派氪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经济开发区扬子江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章再国,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派氪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扬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扬州市邗江区房地产交易所、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金融机构等协助单位查询,未查到派氪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毕维明审 判 员  殷正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剑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