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娟、张颋与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张颋,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89号原告王娟。原告张颋。委托代理人汪群、张小丽,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甘棠大道125号。法定代表人涂丽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昌茂,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张颋诉被告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之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张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王娟、张颋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