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催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梁山中集东岳车辆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山中集东岳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300号申请人梁山中集东岳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平,董事长。申请人梁山中集东岳车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50005323277460、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郑州世搏科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收款人为河南山谷创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15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梁山中集东岳车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刘 荷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玉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