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雷全友与谭宝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全友,谭宝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雷全友,男,1955年1月15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赵金铁,满城县满城镇燕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宝生,男,成年人,保定市满城区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全友与被告谭宝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雷全友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全友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全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全友负担。审 判 长 王 铁审 判 员 李利强人民陪审员 吕 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