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迪艾电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润达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XX电线有限公司,牡丹江市XX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XX电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委托代理人周XX被执行人牡丹江市XX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XX被执行人田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XX电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XX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牡丹江XX电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儒审 判 员  张宝运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公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