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与被告XX龙、南京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XX龙,南京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728号原告杨军,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XX龙,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双塘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XX龙、南京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龙、南京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对被告XX龙、南京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任 涛人民陪审员 刘本权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