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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与被告XX龙、南京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XX龙,南京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728号原告杨军,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XX龙,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双塘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XX龙、南京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龙、南京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对被告XX龙、南京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任 涛人民陪审员  刘本权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