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晓娟与铁岭弘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娟,铁岭弘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陈晓娟,女,1975年生,汉族。被告铁岭弘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绍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维民,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晓娟诉被告铁岭弘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此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娟撤回对被告铁岭弘仁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石福义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董 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