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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朱家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26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家梅,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陈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5)穗海法立民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废除旧规立案审查制,适用新规立案登记制,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系夫妻关系,1995年6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31日被起诉人自称出差,至此开始音讯全无,至今无法取得联系。2015年7月12日上诉人到海珠区赤岗派出所报案,说明被起诉人音讯全无两年的事实,要求帮忙寻找,并宣告其失踪。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情况”,《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因此,被起诉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今己满二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认为上诉人未能举证被起诉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状况,属于立案实体审查。上诉人在起诉时已经提交于2015年7月12日到海珠区赤岗派出所的报案记录,符合申请失踪的立案形式条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综上,原审裁定不合法,不符合立案登记制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失踪一案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上诉人于2015年7月12日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公安派出所报案称被起诉人黄光波失踪已二年,但未能举证证明被起诉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情形,因此,上诉人申请宣告失踪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