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樊映昀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映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93号罪犯樊映昀,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6日作出了(2002)运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以(2002)晋刑二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06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1年3月2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樊映昀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试成绩均分95分,该犯从事外加工劳动岗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映昀的刑期从2001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日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3月31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4月15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樊映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映昀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