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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245号沙某某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245号移送执行部门紫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被执行人沙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系紫阳县某某局干部。关于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吴某与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紫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由被告沙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判决生效后,因沙某某未自觉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立案庭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沙某某缴纳了275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案件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5)紫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贤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