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艳丽与田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丽,田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92号原告:张艳丽,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田奇,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张艳丽诉被告田奇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