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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2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继远与李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远,李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2523-1号申请执行人孙继远。被执行人李宗江。申请执行人孙继远与被执行人李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923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892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昌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