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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忠伟与张友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忠伟,张友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442号原告:苏忠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勇,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友平。原告苏忠伟诉被告张友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11时01分在南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忠伟负担。审 判 员 冯丽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夏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