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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与龙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龙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63号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住所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滨江大道骆角湾外侧。法定代表人苏仁忠,该站站长。被告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诉被告龙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胜���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覃宗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