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良军与孙继华、陈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军,孙继华,陈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孙良军。被告孙继华。被告陈红芳(曾用名陈红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军诉被告孙继华、陈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良军与被告孙继华、陈红芳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军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395元,由原告孙良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龙审 判 员 刘汉明人民陪审员 谭志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军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