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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良军与孙继华、陈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军,孙继华,陈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孙良军。被告孙继华。被告陈红芳(曾用名陈红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军诉被告孙继华、陈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良军与被告孙继华、陈红芳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军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395元,由原告孙良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龙审 判 员  刘汉明人民陪审员  谭志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军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