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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8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彭军与田秀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军,田秀敏,陈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8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军,男,1973年8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秀敏,女,1967年8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健,女,1963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忠,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彭军上诉田秀敏、陈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彭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彭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彭军负担(已交纳)。公告费用由田秀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彭军,数额以人民法院报社票据为准)。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彭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