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民一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522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蒋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依法受理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2014年12月1日原告郑某某以与被告蒋某某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新审理。重审中,原告郑某某又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暂不离婚,撤回离婚诉讼,现原告郑某某书面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绍海人民陪审员 杨韫宇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