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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丁尔弥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尔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774号罪犯丁尔弥,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199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30日以(2002)海刑初字第2096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丁尔弥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责令其共同退赔被害人50828元,单独退赔被害人4920元。因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03年2月12日以(2003)一中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2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止。2007年2月8日经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24日经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2011年3月15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2月1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及罚金刑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2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丁尔弥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尔弥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三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二次,2015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罚金三万元未交,责令退赔五万五千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尔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缴纳,且未退赔,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尔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6月3日至2016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