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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仲桂华诉胡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桂华,胡晓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797号原告仲桂华,女,生于1981年8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马林祥,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晓斌,男,生于1970年12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原告仲桂华诉被告胡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以暂时无法查找到被告下落为由,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