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仲桂华诉胡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桂华,胡晓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797号原告仲桂华,女,生于1981年8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马林祥,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晓斌,男,生于1970年12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原告仲桂华诉被告胡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以暂时无法查找到被告下落为由,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