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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成发受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964号罪犯王成发。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建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罪所得赃款275万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7月9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王成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成发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该犯赃款已全部追缴。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追缴赃款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成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王成发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罪犯王成发受贿次数多、数额大,主观恶性深。根据该犯犯罪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