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知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烟台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烟台广播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240号原告:曹晓丽。被告:烟台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邓兆安,台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诉被告烟台广播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对被告烟台广播电视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 判 长 韩素华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