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兴林与李玉红侵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林,李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孟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林。被执行人李玉红。上列当事人因侵权合同发生纠纷,限该案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告给付原告1.5元。审判长 贾红星审判员 原魁星审判员 胡明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