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商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胡静与宿迁安润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静,宿迁安润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宏远港口有限公司,沭阳绿陵矿业有限公司,江苏澳特利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商初字第00884号原告胡静。被告宿迁安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东侧(宿豫区总工会一楼)。法定代表人杨曙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雁荡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雁荡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绿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东开发区洞庭湖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宿迁宏远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昌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沭阳绿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华冲镇汤庄村(原汤庄小学)。法定代表人高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澳特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122号。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雁荡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以上八被告委托代理人陆永健,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静诉被告宿迁安润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宏远港口有限公司、沭阳绿陵矿业有限公司、江苏澳特利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月梅人民陪审员 闫长俊人民陪审员 沈茂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慧第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