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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某才,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被告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旭东,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闫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党国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