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行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与巨峰检斤站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巨丰检斤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行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法定代表人:孙玉贤,局长。被执行人:巨丰检斤站。申请执行人以通二国土资征字(2014)第04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八十六条、九十三、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准予执行。审 判 长 : 肖 峰人民陪审员 :马晓君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学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