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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邹占银与郭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占银,郭占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邹占银,男,生于1964年1月30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郭占银,男,现年35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邹占银诉被告郭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占银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占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占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占银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