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邹占银与郭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占银,郭占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邹占银,男,生于1964年1月30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郭占银,男,现年35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邹占银诉被告郭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占银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占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占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占银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