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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雪敏与范兰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雪敏,范兰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997号原告冯雪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瑞卿,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范兰宾,农民。原告冯雪敏诉被告范兰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雪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瑞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兰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雪敏诉称,2014年12月1日被告驾驶冀E×××××轿车将原告撞伤,后经任县交警大队调解原被告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告范兰宾当场向原告写下1.2万元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接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2000元及利息5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范兰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平任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任县骆六村路���处,与由东向南转弯的原告冯雪敏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冯雪敏受伤,双方车辆损害。2015年6月19日,经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由被告范兰宾一次性赔偿原告冯雪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共计25000元;二、被告范兰宾损失自负。被告范兰宾当场给原告冯雪敏写下欠条,欠条内容为:证明欠冯雪敏12000元,(2015年)7月1号以前付清。但到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范兰宾的欠条证明在卷佐证并当庭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范兰宾给原告冯雪敏出具了12000元的欠条证明,并约定7月1日(2015年)前付清,该欠条证明约定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冯雪敏要求被告范兰宾偿还欠款12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范兰宾偿还原告冯雪敏欠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至执行完毕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由被告范兰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国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人民陪审员  董江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