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川执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万营,彭玉崑,彭玉磊,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202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被执行人孙万营。被执行人彭玉崑。被执行人彭玉磊。被执行人张俊。本案在执行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孙万营、彭玉崑、彭玉磊、张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执字第20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