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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永福与王永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福,王永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32号原告王永福。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聪。委托代理人李太君,阆中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母红英审判员  任洪才审判员  唐开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露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