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勐与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勐,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周勐,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恒,该公司董事长。周勐与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阜仲字第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周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8125元。因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周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划拨了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8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勐,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仲裁委员会(2015)阜仲字第5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云 秋审判员 张松代理审判员冯小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