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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献县友缘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李珍亮、张海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友缘建筑器材租赁站,李珍亮,张海青,商都县商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755号原告献县友缘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投资人赵夫如。被告李珍亮,1964年3月13日。被告张海青。被告商都县商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法定代表人魏广成。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李珍亮地址不详,经过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被退回,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献县友缘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2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荣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