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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88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