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崔茂江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茂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1604号罪犯崔茂江。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东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茂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09)菏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的刑罚执行;二○一四年八月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3日提讯了罪犯崔茂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崔茂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崔茂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崔茂江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嘉奖二次,2014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崔茂江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茂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及考核积分,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茂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亚涛代理审判员 秦 迅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