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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刘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94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刘某龙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龙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才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