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莉、陈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莉,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亚军,该公司保全部职工。被执行人:王莉,女,1977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陈志强,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杜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莉、陈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莉、陈志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45550.5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83元。但被执行人王莉、陈志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莉、陈志强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5550.5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杜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刘 林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