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执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春宝与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宝,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389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宝。被执行人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兴玉,执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春宝申请执行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张春宝申请执行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债权总额680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68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春宝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