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7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明榕与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榕,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7766号原告李明榕,女,1956年9月17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1号华菲大厦14B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刚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榕与被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榕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榕撤回对被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明榕负担。审 判 长 戴卫真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