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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程振辉与唐国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振辉,唐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程振辉。被执行人:唐国光。本院在执行程振辉与唐国光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及设备,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凤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