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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莱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辽宁莱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1238号申请人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根星,系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莱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方,系经理。申请人辽宁星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莱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院(2014)辽中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程廷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