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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南安市美格塑粉发展有限公司与卢荣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安市美格塑粉发展有限公司,卢荣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61-1号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美格塑粉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码金山轻工产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66686626-5。法定代表人陈荣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坚平,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荣在,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美格塑粉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荣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卢荣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卢荣在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美格塑粉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37275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513元和���行费人民币459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卢荣在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但其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卢荣在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卢荣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卢荣在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卢荣在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美格塑粉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此为由,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志源 来源:百度搜索“”